共产党人要执行比百姓更加严格的纪律

共产党人要执行比百姓更加严格的纪律

——延安时期震惊全国的“黄克功案”

作者:马 江来源:中国档案报发布时间:2024-06-21

逼婚不成 举枪杀人

1937年10月6日清晨,陕北公学忽然接到报告,称女学生刘茜彻夜未归,不知去了何处。得知此事,校方非常重视,四处派人寻找。不久,有群众在河边发现刘茜的尸体,并捡到勃朗宁手枪弹壳两颗、弹头一颗。之后,侦查机关结合现场物证对被害人社会关系进行梳理,迅速锁定了嫌疑人——时任抗日军政大学(以下简称“抗大”)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当天下午,抗大政治部找他谈话,随即将其隔离控制。因案情重大,由副校长罗瑞卿带队审讯。起初,黄克功答非所问,不肯承认,继而在一系列证据面前精神防线彻底崩溃,如实交代了杀人经过。

刘茜,原名董秋月,山西定襄人。卢沟桥事变爆发后,积极响应我党的抗日号召,与大批爱国青年一道奔赴延安,进入抗大第十五队学习,队长正是黄克功。一位是参加过长征且战功赫赫、身居高位的军人,一位是清秀活泼、年轻知性的姑娘,二人短期接触,书信往来,恋情渐浓。1937年9月,第十五队全体拨归陕北公学。不久,黄克功被调回抗大,转任第六队队长。此后,二人接触机会减少,关系渐渐疏远。特别是在交往过程中,刘茜发现与黄克功在经历、性格、观念等方面差异过大,便委婉提出中止恋爱关系。然而,他却认为“失恋是人生莫大的耻辱”,害怕别人议论,遂萌发杀人念头。

10月5日晚,黄克功单独约刘茜去河边散步,要求公开宣布结婚,遭到断然拒绝,气愤之下,便拔出手枪威胁恫吓。二人冲突迅速激化,他失去理智,向刘茜开出一枪,见她倒地未死,尚呼求救,对头部又加一枪,致其当场死亡。事后,他迅速回到学校,脱下外衣和鞋子等逐一进行细致清洗,并将手枪擦拭干净,企图销毁证据。此外,还在刘茜过去写的信中加填“10月4日”的日期,藉以作为反证,掩人耳目。

力排异议 依法办案

此案发生后,很快在延安乃至全国引起广泛关注,国民党反动派更借机大做文章,诬蔑攻击共产党和红军。对于这样一个曾经的功臣,究竟该让他杀人偿命,还是将功赎罪?以什么法来审理此案?在刚刚建立边区政府、法律条文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此案处理是否得当,在国内外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且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对共产党的信赖。

当时,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黄克功触犯边区刑律,破坏了红军铁的纪律,理应判处极刑,以平民愤;另一种则认为,他年少参军,作战勇敢,有光荣革命历史,国难时期,急需这样的指挥骨干,应让他上前线去戴罪杀敌。于是,不断有人为其求情。黄克功也自恃对革命有功,心存侥幸,他上书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和毛泽东:“念我十年艰苦奋斗,一贯忠于党的路线,恕我犯罪一时,留我一条生命,以便将来为党尽最后一点忠。”

面对“杀”与“留”各执一词的两方意见,负责审理此案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审判长雷经天思忖再三,给自己立下“铁规”:一是拒绝一切来为黄克功说情的战友;二是突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规定于革命有功的罪犯可以减刑”的特殊条款。同时,他写信向毛泽东汇报了有关情况,并提出“严格依法办事,对黄克功处以极刑”。在抗大党组织研究此案的会议上,罗瑞卿也严肃指出,“黄克功敢于随便开枪杀人,原因之一就是自恃有功,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如果我们不惩办他,不是也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吗?任何人都要服从法律,什么功劳、地位、才干都不能阻挡依法制裁”。之后,他将抗大党组织意见、群众反映和个人想法如实报告给党中央。毛泽东很快作了批示,指出中央与军委已批准对黄克功依法处决的报告。在其看来,只有依法办事,毫不留情地予以惩罚和打击,才能以儆效尤,不使这种情况再度发生;只有言必信,行必果,才能取信于民。否则,中国共产党和八路军怎么可能有铁的纪律、统一的意志带领人民群众同敌人进行战斗呢?

10月10日,毛泽东给雷经天复信,情之殷殷,言之切切,爱憎分明,斩钉截铁:“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此外,还在信尾指出:“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

严明法纪 取信于民


1937年10月1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张贴“凶犯黄克功枪杀刘茜的罪状”布告。

 

 

鉴于案情重大,群众看法不一,确有典型法制教育意义。最后,边区政府及高等法院根据党中央指示,于10月11日在陕北公学的操场上,召开数千人大会,进行公开审判。由审判长雷经天,抗大、陕北公学群众选出的李培南、王惠子、周一明、沈新发4位陪审员及书记官袁平、任扶中组成审判庭。抗大政治部副主任作为机关代表,与边区保安处王卓超、法院检察官徐时奎作为公诉人出庭。

“黄克功案”公诉书(部分) 中央档案馆藏

 

 

开庭后,公诉人与证人向大会陈述了“黄克功案”的全部细节。公诉书指出:黄克功对刘茜实系求婚未遂以致枪杀革命青年,在其主观上属强迫求婚,自私自利无以复加。雷经天庄严宣布判处黄克功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判决。此判决书定性其罪,称:“值兹国难当头,凡属中国人民,均要认清日本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汉奸才是自己国家民族的死敌,我们用血肉换来的枪弹,应用来杀敌人,用来争取自己国家民族的自由独立解放,但该凶犯黄克功竟致丧心病狂,枪杀自己革命的青年同志,破坏革命纪律,破坏革命的团结,无意帮助了敌人……”随后,便将其押赴刑场枪决。

14日,边区政府机关报《新中华报》头版头条报道了公审黄克功大会的详情。此次公审在延安及国民党统治区、沦陷区产生强烈反响,百姓纷纷称赞:“共产党、八路军不委罪于人,不枉法,公正无私,纪律严明,真是了不起。”著名民主人士李公朴评价:“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

毛泽东还特意到抗大作了一场“革命与恋爱”的讲演,提出革命青年在恋爱时应遵循“三原则”,即革命的原则、不妨碍工作和学习的原则、自愿的原则,要求大家通过此案汲取教训,严肃对待恋爱、婚姻及家庭问题,要培养无产阶级的理想和情操。此后,他多次提到此案,警示和教育党员干部:居功自傲、贪图享乐、欺压群众、自私自利是万万要不得的。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4年6月21期 总第4152期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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